鐵路機構得辦理運送物之接取及送交;其辦理接送之車站、接送區域及接送費,依鐵路機構之規定。
根據鐵路運送規則第37條,鐵路機構得辦理運送物的接取及送交,而涉及到接送的車站、接送區域以及接送費用,應依照鐵路機構的規定進行。這項規定強調了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品的接送作業有權制定規範,並且規定了相關的詳細操作辦法。 舉例: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有關裝卸作業須知第六十九條規定中提到,指定裝卸人應由鐵路或鐵路指定之裝卸人代為辦理,費用由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負擔。這符合鐵路運送規則第37條中所強調的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品的接取及送交有權制定規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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