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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託運包裹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包裹之內容、數量及重量。 三、託運日期。 四、起運站名。 五、到達站名。 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七、其他必要事項。
  2. 前項包裹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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