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包裹運抵到達站後,請求鐵路機構交付包裹者,應交還包裹票或提單;其應交還包裹票者,於提出具有與受貨人相同領取權利之證明後,得免交還包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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