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 二、停用後,恢復使用前。 三、發生行車事故者。
-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屬輕微修理或無影響運轉安全之虞者,得免予試運轉。
- 第一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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