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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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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 二、停用後,恢復使用前。 三、發生行車事故者。
  2.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屬輕微修理或無影響運轉安全之虞者,得免予試運轉。
  3. 3.第一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
  4. 4.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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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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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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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規則第 18 條規定:「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製、改造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