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裝載重量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或墜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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