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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鐵路行車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列車編組完畢或折返前,應確認其前、後端標誌完備,且於前、後端顯示不同標誌。於行車方向之前端顯示前部標誌,後端顯示後部標誌。但退行運轉與推進運轉時,不在此限。
  2.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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