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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3 條

  1. 鐵路機構應依其系統之規模及特性,設置安全管理組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安全管理系統;其安全管理系統之建立應符合安全管理系統之實施架構指引(如附件)。
  2.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後,應將其執行之手冊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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