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退行運轉。 二、作為救援列車運轉。 三、運轉工程列車。 四、車輛故障。 五、推進運轉。 六、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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