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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輛有適當之制軔,不得以溜放或流轉方式辦理。
  2.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不得溜放或流轉,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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