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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 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二、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三、冒進號誌:指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四、列車或車輛溜逸:指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五、違反閉塞運轉:指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六、違反號誌運轉:指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七、號誌處理錯誤:指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八、車輛故障:指車輛之動力、傳動、行走、連結、集電設備、車門、軔機、車體或其他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等影響運轉之情事。 九、路線障礙:指土木結構物或軌道設備發生損壞、變形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電力設備故障:指變電站設備、電車線設備、電力遙控設備及其他附屬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一、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指列車自動控制裝置、聯鎖裝置、行車控制裝置、軌道防護裝置、轉轍裝置、列車偵測裝置、號誌顯示裝置、冒進防護裝置、災害偵測裝置及其附屬設備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二、外物入侵:指人員或外物侵入鐵路路權範圍、破壞鐵路設備、擱置障礙物或其他行為,致影響列車或車輛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三、危險品洩漏:指瓦斯、火藥或其他危險品從列車或車輛顯著洩漏之情事。 十四、駕駛失能:指駕駛人員於駕駛列車或車輛過程中,因身心健康因素,致無法安全駕駛或完成勤務之情事。 十五、天然災變:指強風、豪大雨、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異常現象,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六、列車取消:指前列各款以外之事件,造成未依規定或未經准取消時刻表訂列車班次之情事。 十七、其他事件:指前列各款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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