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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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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就旅客及貨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項目如下: 一、行車調度紀錄。 二、道旁號誌系統紀錄。 三、車載行車運轉紀錄。 四、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聯紀錄。 五、列車車前影像及平交道監視影像紀錄。 六、列車進入正線運轉前之車況檢查紀錄。 七、機車車輛檢修紀錄。
  2. 2.前項各款紀錄應保存之最低期限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三個月。但因現有設備限制無法符合者,得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縮短之。 二、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紀錄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者:一年。 三、第七款:依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規定辦理。
  3. 3.鐵路機構應依鐵路特性就第一項各款紀錄,提送細項名稱及其保存期限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提送前二項之管理作業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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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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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法規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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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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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規則第 68 條規定:「鐵路機構就旅客及貨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項目如下: 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規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