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供的法條和案例來看,這段討論了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11 條。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當道路交通尖峰小時通過列車次數在三十次以下,符合特定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允許設置第三種鐵路平交道。這些規定包括鐵路平交道跨越正線在四線以下、自動警報器之閃光燈視距在四十公尺以上、警報時間在三十秒鐘以上。此外,根據第二款,如果汽車因地勢限制不能快速通過,鐵路機構可以酌量縮短自動警報器之閃光視距。這些規定的具體應用和適用情況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相關案例進行判斷和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11 條,台灣鐵路管理局相關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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