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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於第九條規定之標準,在道路交通尖峰小時通過列車次數三十次以下,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設第三種鐵路平交道: 一、鐵路平交道跨越正線在四線以下者。 二、自動警報器之閃光燈視距在四十公尺以上者。 三、警報時間在三十秒鐘以上者。
  2. 前項第二款自動警報器之閃光視距,如因鐵路平交道前後地勢之限制,汽車不能快速通過者,鐵路機構得按其速度酌將視距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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