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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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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通一分鐘至二分鐘之前,先使附設之手動警報裝置起動後放下遮斷器,並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後,停止警報並開啟遮斷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0 條,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的職責及操作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被告於火車接近電鈴鳴響時應即降下遮斷器以阻斷行人、車輛前進,而不應疏忽未注意。這符合法條中對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平交道前一分至二分鐘前,使附設之手動警報裝置動作並放下遮斷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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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0 條規定:「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通一分鐘至二分鐘之前,先使附設之手動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