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通一分鐘至二分鐘之前,先使附設之手動警報裝置起動後放下遮斷器,並於列車或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後,停止警報並開啟遮斷器。
根據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0 條,第一種或第二種鐵路平交道看柵工的職責及操作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被告於火車接近電鈴鳴響時應即降下遮斷器以阻斷行人、車輛前進,而不應疏忽未注意。這符合法條中對看柵工應於列車或車輛通過平交道前一分至二分鐘前,使附設之手動警報裝置動作並放下遮斷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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