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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如同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
  2.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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