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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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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合理調整其職務,保障其就業權利。
  2. 2.鐵路行車人員自覺難以勝任行車工作時,應即主動請求鐵路機構停止其勤務。鐵路機構接獲報告或認有必要時,得洽請符合前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施行該行車人員身體之全部或部分之檢查。
  3. 3.前項鐵路行車人員重新執行行車工作前,鐵路機構應實施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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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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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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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10 條規定:「鐵路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合理調整其職務,保障其就業權利。鐵路行車人員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