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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車人員經派任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體格檢查: 一、駕駛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但年逾六十歲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行控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前二款以外之行車人員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2. 除前項定期檢查外,鐵路機構認為於行車人員健康情形異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應實施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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