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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准: 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 三、用途及運輸數量。 四、建築計畫及圖說。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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