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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 二、用途。 三、施工條件。 四、養護方式。 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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