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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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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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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鐵路依左列規定在站內交付之: 一、裝載於有篷貨車並有封印者,憑完好之封印交付之。 二、裝載於無篷貨車,或有篷貨車無封印者,憑軍品裝載之狀態交付之。 三、零擔軍品,憑軍運
通知書
上記載之原有狀態交付之。
前項軍品,鐵路除認有執行交付監查之必要者外,不負車內點交及打開包裝清點之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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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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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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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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