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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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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接收單位依左列規定在運送通知書第五聯簽收領取之: 一、憑運送通知書上記載接收單位名稱相符之印信及經辦人之補給證。 二、憑接收單位通知到達站派人領取之函件及經辦人之補給證。 三、憑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補給證。 四、無接收單位之印信或函件證明時,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接收單位經辦人簽收。
  2. 2.前項經辦人之職稱及姓名暨補給證字號,均應填記於運送通知書第五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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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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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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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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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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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 19 條規定:「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接收單位依左列規定在運送通知書第五聯簽收領取之: 一、憑運送通知書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