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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接收單位依左列規定在運送通知書第五聯簽收領取之: 一、憑運送通知書上記載接收單位名稱相符之印信及經辦人之補給證。 二、憑接收單位通知到達站派人領取之函件及經辦人之補給證。 三、憑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補給證。 四、無接收單位之印信或函件證明時,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接收單位經辦人簽收。
  2. 前項經辦人之職稱及姓名暨補給證字號,均應填記於運送通知書第五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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