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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運輸軍品之提取時間,依各鐵路規定辦理,如超過規定時間提取,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收貨物保管費,派有押運員者,核收貨物囤存費。
  2. 提取軍品,不隨即搬出車站時,依鐵路規定核收貨物囤存費。
  3. 鐵路運輸軍品提取時間,如遇暴風雨或天災事變時,得向車站申請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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