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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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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範圍,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人員 (一)國軍編制內各軍種所屬部隊之官兵。 (二)各軍事學校之員生。 (三)前方軍醫院之醫務人員及傷患官兵。 (四)國軍押運之敵俘。 (五)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骨灰、屍體。 二、軍品 (一)由部隊直接使用而在託運時產權已屬部隊所有,並以部隊為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之物品。 (二)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所定之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所列各項之軍品。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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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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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 3 條規定:「鐵路軍事運輸範圍,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人員 (一)國軍編制內各軍種所屬部隊之官兵。 (二)各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