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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 一、運費 依照鐵路規定計算,其實際收費標準,依照行政院之核定。 二、雜費 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 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以收現款為原則。但遇大量軍事運輸,一時無法即付現款,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記賬先運者,得於運輸完畢時一個月內,全部結算付清。
  2. 鐵路軍事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骨灰每具按普通車票一張,靈柩屍體每具按最高客票一張,依行政院核定之運價,一律暫行記賬。但雜費之收,依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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