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運送。但託運單位因需要急迫,得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並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運費。
對於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35條,此條規定了鐵路遇到天災事變造成路線中斷無法運送或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辦理接駁運送。然而,如果託運單位因急迫需要,可以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同時也應該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的運費。參考資料為《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最新的相關法條例,這個條文強調了鐵路主管機關對於天災事變下的應急處理以及託運單位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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