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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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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運送。但託運單位因需要急迫,得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並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運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35條,此條規定了鐵路遇到天災事變造成路線中斷無法運送或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辦理接駁運送。然而,如果託運單位因急迫需要,可以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同時也應該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的運費。參考資料為《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最新的相關法條例,這個條文強調了鐵路主管機關對於天災事變下的應急處理以及託運單位的特殊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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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 35 條規定:「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