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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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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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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列軍事運輸列車及派有指揮官或押運員之軍品,如有喪失毀損,鐵路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鐵路
重大過失
所致者,不在此限。
鐵路對於軍事運輸軍品之
損害賠償
額,有市價者,按其市價,無市價者,按各路之貴重品最高賠償額賠償之。但其品名申報不具體或不實者,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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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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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託運、裝卸、交付、領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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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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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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