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關(構)應於事故後保存紀錄器資料。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營運機關(構)應於事故後保存紀錄器資料。依據該規則,營運機關在事故後應保存與事故相關的紀錄器資料,以供調查使用。這可以確保事故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有助於進行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例如,如果發生列車事故,營運機關應當保存列車黑盒子的紀錄資料,以便調查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調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