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 二、蒐集損害狀況。 三、蒐集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駕駛員及現場目擊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殘骸運送、現場空偵及協助量測。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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