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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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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以 B、T、C、S、I 分別表示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設施種類。 二、各項設施,以每條路線為一編號單元,沿路線起訖方向,分別自 001號起編,至該路線終點為止,號數前冠以前兩款設施種類之代字。但涵管、標誌及照明位於跨區路線上者,以每一區工程處為一編號區段,編至該路終點或工程處區界為止。 三、以 1、2、3、4、5 等表示公路管理單位之各區工程處;以前條所列國土資訊各直轄市、縣之代字,表示管轄區道、鄉道之各直轄市、縣政府。並加列於前款編號之後。 四、標誌及照明設於路線起訖方向右側者以奇數依次編號,左側者以偶數依次編號,設於中央分向島(帶)者,按號次連續編號並在號數後加「C」。懸掛於公路上方者,不在現地編號。 五、交流道(槽化)區、服務區、收費站等地區,設於主線以外各項設施,由區工程處以該地區為一單元,將每項設施獨立編成一組號碼。但主線路段原無照明,至上述地區附近主線上始有照明者,均應併入該地區編號。 六、高架道路不按橋梁編號方法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的編號方法,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使用代字B、T、C、S、I分別表示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設施種類。 2. 每條路線為一編號單元,沿路線起訖方向,分別自001號起編,並以前兩款設施種類之代字開頭,涵管、標誌及照明位於跨區路線上者,以每一區工程處為一編號區段,編至該路終點或工程處區界為止。 3. 使用1、2、3、4、5等表示公路管理單位的各區工程處,前條所列國土資訊各直轄市、縣之代字,表示管轄區道、鄉道之各直轄市、縣政府。並加列於前款編號之後。 4. 右側設施以奇數依次編號,左側設施以偶數依次編號,中央分向島(帶)設施則按號次連續編號並在號數後加上「C」。懸掛於公路上方者,不在現地編號。 5. 交流道區、服務區、收費站等地區,設於主線以外的設施,由區工程處以該地區為一單元,將每項設施獨立編成一組號碼,並且原無照明的主線路段,在上述地區附近始有照明者,均應併入該地區編號。 6. 高架道路不按橋梁編號方法編號。 舉例:依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7 條,當在中央分向島(帶)設施中設置照明時,按照號次連續編號並在號數後加上「C」。例如,在一條道路的分隔島上有照明設施,則照明設施的編號應為連續的號碼後加上「C」,以示其特殊位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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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以 B、T、C、S、I 分別表示橋梁、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