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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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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流道及其匝道之編號方法如下: 一、交流道編號:以交流道所屬路線編號為首,依路線起訖方向,自起點交流道01號起編,至本路線終端交流道為止。 二、匝、環道編號:每一交流道以路線起訖方向為準,依其上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方位分為左右兩側,自右側上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者以R表示;自左側上下者以L表示,然後依其車流運轉特性,按下列原則編號: (一)於右側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直接接平面道路之匝道編為R1。 (二)自右側平面道路直接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匝道編為R2。 (三)於右側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可轉入左側平面道路之匝、環道編為R3。 (四)自左側平面道路經匝、環道於右側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者,該匝、環道編為R4。 (五)設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右側之匯出匯入車道、集散道路編為R5。 (六)另於右側設有特殊連絡道者,編為R6。 (七)於左側上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匝環道,除號碼前改用L外,比照自右側上下交流道各目編號原則辦理。 (八)無該轉向匝道或無匯入匯出車道、集散道路者,該編號均空留不用。 (九)匝、環道共同使用部分,以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匝道為主線,另一匝道扣除重疊路段後之剩餘部分,依其運轉特性編之。但共同使用部分同為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匝道時,以右側者為主線。 (十)系統交流道之匝、環道,以南北向路線且號數小者為主線,參照本款第一目至第九目所定原則編之。
  2. 2.兩路相交所設槽化區之編號,比照前項編號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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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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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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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交流道及其匝道之編號方法如下: 一、交流道編號:以交流道所屬路線編號為首,依路線起訖方向,自起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