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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計里程。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僅由等級較高之公路統一納編並計算其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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