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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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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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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計里程。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僅由等級較高之公路統一納編並計算其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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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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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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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修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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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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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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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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