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擬定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編具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24條,公路主管機關在擬定重大修建計畫時,需要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這是為了確保公路修建計畫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參考資料: 根據公路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公路路線的規劃和修建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審酌國家整體建設、公眾運輸需求、交通安全等因素進行,並且需要提交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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