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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流道之匝道與公路或市區道路銜接路段,基於行車 需要必須同時改善或裝設必要設施時,應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辦機關同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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