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竣工後,編製竣工圖說及相關文件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辦理驗收。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29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竣工後,編製竣工圖說及相關文件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辦理驗收。這表示在公路修建完成後,主辦機關需製作竣工圖說及相關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驗收。這條規則可以保證公路修建工程符合相關規定,並確保其安全性和品質。 範例:如果某地區的公路修建工程完成後,主辦機關按照規則編製了竣工圖說及相關文件,並向主管機關報請進行驗收。在進行驗收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安全隱患,主管機關要求主辦機關對這些問題進行修正,以確保公路的安全性。这个例子说明了依照第29條規則辦理的流程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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