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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公路路權之維護。 二、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梁、隧道、景觀、排水設施、行車安全設施、交控及通信設施之養護。 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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