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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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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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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期間,如須限制車輛通行或改道行駛時,工程主辦機關(構)應將時間、改道路線或限制範圍先行公告,並於適當地點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必要時並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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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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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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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修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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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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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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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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