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41

快速跳轉
  1. 1.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 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
  2. 2.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 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併養護管理。
  3. 3.通過交流道區不與匝道銜接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應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 護管理。
  4. 4.兩路相交所設之槽化區,其養護管理得依第一項劃分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這部分超出我的知識範疇,無法提供正確回答。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 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