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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 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
  2. 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 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併養護管理。
  3. 通過交流道區不與匝道銜接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應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 護管理。
  4. 兩路相交所設之槽化區,其養護管理得依第一項劃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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