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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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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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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跨越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時,其跨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跨越公 路之
主管機關
養護管理;跨越下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公路自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地下穿越時,其穿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 穿越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穿越上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由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一般道路跨越或穿越公路時,其養護管理之權責,依前二項劃分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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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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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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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修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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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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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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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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