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兩側附設之道路,或沿高架公路下方興建之平行(面)道路,其與公路主線屬於不同系統時,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其養護界面之劃分,由主線公路之主管機關與各該道路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交通部核定之。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3條,當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兩側附設道路與主線屬於不同系統時,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其養護界面之劃分應由主線公路之主管機關與各該道路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如協議不成,則由交通部核定。 舉例:若某地區存在高速公路與附設的平行道路,但兩者屬於不同的管理系統,則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3條,各該道路應由各自的主管機關進行養護管理。如果在劃分養護界面上無法達成協議時,則需要交通部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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