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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附設於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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