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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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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殖。 二、在高級路面行駛鐵輪或鐵齒未加護套之履帶式機械車輛。 三、在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採掘砂石。 四、在公路兩側闢建上下坡道或側車道與公路相連。 五、總重或軸重超過公路設計承載力車輛之行駛。 六、裝載高度與寬度超過公路結構物標準車輛之行駛。
  2. 2.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橋梁基礎安全需要,得視河川情況會商水利主管機關擴大其禁止或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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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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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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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