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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 一、災害修復工程。 二、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三、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 四、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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