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申請核准公路經營者,如其工程標準不合一般公路規定時,非經改建並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不得經營。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了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後申請核准經營的程序。根據這項規定,申請經營者必須遵守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的工程標準,並在完成興建後經由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才能經營。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公路法第14條至第17條的規定,其中有關申請興建公路及其審查、核准的程序要求。另外,也可以參考公路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關於公路路線的規劃和興建所需遵守的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但在興建後未經改建或未取得公路主管機關的查驗合格,就擅自經營公路,就違反了這項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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