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 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警備車、偵防車。 四、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 五、水肥車、垃圾車。 六、專供郵用車。 七、其他依法免費之車輛。
從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19條我們可以了解到,當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要經營公路經營業時,他們可以向通行或停放的汽車收取費用。但是有某些車輛是免收費用的,包括國軍編制內的軍用車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偵防車、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水肥車、垃圾車、專供郵用車,以及其他依法免費的車輛。 依照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私人或團體要經營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時,可以收取通行或停放車輛的費用。除了特定類型的車輛外,其他車輛都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