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依通行車輛種類分別計算其受益額,擬訂各種車輛之收費標準,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車輛種類不同而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受益額。
對於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釋義,根據公路法第 24 條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該條規定了公路主管機關收取汽車通行費用的相關規範,包括了收費標準的訂定和核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通行車輛的收費標準應經過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並且不得超過車輛的受益額。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公路收費的公平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與例子: 根據公路法第 24 條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提供的公路收費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公路收費的方式和標準應由交通部核定,並且公路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車主或駕駛人補繳通行費用。這個例子展示了法律規定了公路收費的作業程序和補繳通知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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