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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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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2. 2.專以經營停車場、服務站向停放或接受服務之汽車收取停車費或服務費者,其經營之年限由公路主管機關參照前項各款規定逕為核定。如係以私有土地經營者,僅核定其收費標準,得不受經營年限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公路經營業對於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根據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收取費用的年限應該根據各種因素進行計算和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這些因素包括車輛收費標準、每日交通量及未來成長率、工程費總投資額、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估計,以及養護費和管理費的估計。另外,專以經營停車場、服務站向汽車收取停車費或服務費的業者,其經營年限也需要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是以私有土地經營者,則僅需核定收費標準,不受經營年限的限制。 參考資料: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21條。根據該規則,收取費用的年限需要經由各種因素計算後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另外,對於经营停车场、服务站向汽车收取停车费或服务费的业者,其经营年限也需要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定。如果是以私有土地经营者,则仅需核定收费标准,不受经营年限的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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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