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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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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變更其事業計畫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准: 一、妨害公眾之利益者。 二、不符合該地區交通之需要者。 三、影響交通安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31條,公路經營業者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時,不得妨害公眾利益、不符合地區交通需要、或影響交通安全。在這樣的規定下,公路主管機關在審查時應該考慮公眾利益、地區交通需要及交通安全的影響。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路經營業者申請在一個繁忙的城市中心新增客運路線,而這個變更會導致交通擁擠、影響其他交通工具運行和行人安全,則可能不符合地區交通需要及影響交通安全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可能不會核准這項變更。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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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變更其事業計畫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 一、妨害公眾之利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