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變更其事業計畫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 一、妨害公眾之利益者。 二、不符合該地區交通之需要者。 三、影響交通安全者。
根據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31條,公路經營業者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時,不得妨害公眾利益、不符合地區交通需要、或影響交通安全。在這樣的規定下,公路主管機關在審查時應該考慮公眾利益、地區交通需要及交通安全的影響。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路經營業者申請在一個繁忙的城市中心新增客運路線,而這個變更會導致交通擁擠、影響其他交通工具運行和行人安全,則可能不符合地區交通需要及影響交通安全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可能不會核准這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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