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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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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得規定期限通知原經營人辦理,並准其合併原投資予以收費。
  2. 2.原經營人不願繼續投資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投資辦理,並得依法繼續收費。原經營人未收回之投資應由政府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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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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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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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