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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14 條

  1.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
  2. 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3. 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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