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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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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
  2. 2.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3. 3.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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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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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行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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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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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14 條規定:「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