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 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道路段。 二、加油站之標誌牌,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 三、鐵路平交道柵門之塔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 四、路燈桿柱應設於分隔島、邊溝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但有人行道者,得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五、民營地磅及其建築物,應設於公路用地之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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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 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道路段。 二、加油站之標誌牌,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 三、鐵路平交道柵門之塔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 四、路燈桿柱應設於分隔島、邊溝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但有人行道者,得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五、民營地磅及其建築物,應設於公路用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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