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駛車輛復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予登記後,發還牌照。
重點摘要汽車辦理停駛後要復駛,須填具異動登記書,回到原登記停駛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登記,審核後發還牌照才能上路。
Q · 車子辦了停駛要重新上路,要去哪裡辦?
要回原登記停駛的監理機關辦,不能就近辦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7條,停駛車輛復駛必須填具異動登記書,回到「當初辦理停駛登記」的那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登記,審核通過後才會發還牌照。重點有二:第一,地點限定在原登記停駛的監理機關,搬家或想就近辦都不行;第二,若停駛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依第28條還須先檢驗合格才能領回牌照。建議事前先電話確認停駛月數與是否需驗車,避免現場白跑。
停駛中的車要重新上路,不是「鑰匙轉一下發動就好」。法律上你的車現在處於「冬眠」狀態,牌照、行照都被監理所收存著。要把它叫醒,必須跑完一個正式的程序:填一張異動登記書,回到當初辦停駛的那個監理所(不是隨便哪個都可以),請他們認可並登記後,才會把牌照發還給你。聽起來像個簡單手續,但有兩個你可能沒想到的細節:第一,必須回到「原登記停駛」的監理所,如果你搬家了或想去比較近的辦事處,不行;第二,停駛超過三個月的話還要疊加驗車程序(民法第2800條),這時候你要排的不只是書面手續,還有檢驗線。沒事先查清楚就跑去現場,往往要白跑一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7條為汽車復駛的程序性規範,規定辦理停駛登記之車輛欲恢復行駛時,車主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完成登記,經審核後發還牌照,車輛始得合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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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規定原則上要回原登記停駛的監理機關。實務上可先辦變更地址或過戶(第31、22條)把車籍轉到新住所監理機關,再辦復駛;或先在原監理機關復駛後再辦變更地址。哪個順序快視各監理機關預約狀況而定。
領回牌照那一刻起該車即為合法車輛,理論上可立即上路,但前提是要有有效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停駛期間若保險已退費中止,須先恢復保險效力。建議復駛前一天先辦強制險復效,當天再去領牌照。
要回「原登記停駛」的公路監理機關辦,不能就近選最近的監理站,因為車籍紀錄在原機關。
向監理機關申請車籍狀態變更(停駛、復駛、過戶、變更)時填具的法定書件,復駛必備。
停駛一年內辦的是復駛;逾一年牌照已被註銷,要走重新申領程序,文件與成本都更重。
復駛是恢復原車主車輛的行駛資格;過戶是車輛所有權人變更,二手停駛車常需兩者一起處理。
確認原登記機關 → 判斷是否需驗車 → 備齊證件與強制險 → 回原機關填異動登記書、繳費領回牌照。
異動登記書、身分證件、印章、行照、有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明,停駛逾三個月另需驗車合格報告。
復駛登記規費較低,主要成本在停駛逾三個月時的車輛檢驗費,以及強制險復效保費。
查當初停駛繳存收據,或上公路監理服務網(mvdis.gov.tw)以車牌查詢車籍登記機關。
未滿三個月免驗車可直接復駛;滿三個月以上依第28條須先檢驗合格才能領回牌照。
復駛是讓車輛恢復行駛;報廢是依第29、30條繳還牌照終止車籍,兩者方向相反。
| 比較面向 | 停駛未滿3個月 | 停駛滿3個月以上 |
|---|---|---|
| 是否需要驗車 | 免檢驗,可直接辦復駛登記 | 依第28條須先檢驗合格才能發還牌照 |
| 辦理地點 | 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 | 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檢驗線同地或指定站) |
| 時間成本 | 書面程序即可,當日多可完成 | 須加排檢驗線,建議預約避免白跑 |
| 期限限制 | 仍受第26條停駛最長一年限制 | 仍受第26條停駛最長一年限制,逾期牌照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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